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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貨櫃屋申請方法: 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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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貨櫃屋申請方法: 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https://bkseo1688.blogspot.com/2019/08/blog-post_27.html 修正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: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: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發布日期: 102.05.01 發布字號: 府授法規字第1020074335號 令 異動性質: 修正 施行狀態: 自公(發)布日或溯及施行(實施) 主旨: 修正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: 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內文: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。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(以下簡稱都發局) 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建築物,指下列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訂有 使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: 一、第一類:供商品展售、藝文展演、體育競技、育樂休閒、慈 善公益、宗教慶典或民俗活動使用者。 二、第二類:供競選活動辦事處使用者。 三、第三類: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。 四、第四類:管理空地所搭建高度在二點四公尺以下之鐵絲網圍 籬。 五、第五類:依停車場法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所搭建之停車收費設施或高度在二點四公尺以下之 鐵絲網圍籬。 六、第六類:其他提具使用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或 經都發局公告供短期使用之建築物。 前項臨時性建築物,其基地附連圍繞搭建之廣告物,視為各 該款之臨時性建築物。附設廣告招牌應納入申請圖說一併申 請臨時許可。 臨時性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以鋼(鐵)構造、鋁合金、冷軋型 鋼構造為限;基地內土方應維持平衡,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一 點五公尺,並不得建造地下室,其樓層數以一層為限。但第 六類臨時性建築物不在此限。 構造物未定著於土地上,供作第一類臨時性使用者,其總樓 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,且高度超過四點五公尺,應比 照第一類臨時性建築物規定辦理。 第四條  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一、僅得搭建於未取得建築許可前之空地上。但領有建造執照尚 未申報開工且未逾申報開工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每幢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。 三、簷高不得超過十二公尺。 四、採非防火構造者,應由基地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,一基地 內二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六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。 第

合法貨櫃屋申請方法: 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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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法貨櫃屋申請方法: 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https://bkseo1688.blogspot.com/2019/08/blog-post_27.html 修正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: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: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發布日期: 102.05.01 發布字號: 府授法規字第1020074335號 令 異動性質: 修正 施行狀態: 自公(發)布日或溯及施行(實施) 主旨: 修正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: 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內文: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。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(以下簡稱都發局) 。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建築物,指下列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訂有 使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: 一、第一類:供商品展售、藝文展演、體育競技、育樂休閒、慈 善公益、宗教慶典或民俗活動使用者。 二、第二類:供競選活動辦事處使用者。 三、第三類: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。 四、第四類:管理空地所搭建高度在二點四公尺以下之鐵絲網圍 籬。 五、第五類:依停車場法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所搭建之停車收費設施或高度在二點四公尺以下之 鐵絲網圍籬。 六、第六類:其他提具使用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或 經都發局公告供短期使用之建築物。 前項臨時性建築物,其基地附連圍繞搭建之廣告物,視為各 該款之臨時性建築物。附設廣告招牌應納入申請圖說一併申 請臨時許可。 臨時性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以鋼(鐵)構造、鋁合金、冷軋型 鋼構造為限;基地內土方應維持平衡,開挖深度不得超過一 點五公尺,並不得建造地下室,其樓層數以一層為限。但第 六類臨時性建築物不在此限。 構造物未定著於土地上,供作第一類臨時性使用者,其總樓 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,且高度超過四點五公尺,應比 照第一類臨時性建築物規定辦理。 第四條  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一、僅得搭建於未取得建築許可前之空地上。但領有建造執照尚 未申報開工且未逾申報開工期限者,不在此限。 二、每幢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。 三、簷高不得超過十二公尺。 四、採非防火構造者,應由基地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,一基地 內二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六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。 第